问:最近,按当地国税局要求,我外贸公司对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我们发现有一批柳编工艺品早在2005年4月10日就出口到东南亚,但至今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当地国税部门进入企业开展纳税稽查时,要求我公司按内销货物进行申报纳税,而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不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外贸公司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企业均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其计算方法为:(一)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因此,当地国税部门要求你公司按内销货物进行申报纳税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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