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网上发表不当的言论会不会被判刑,要依据情节而定,如果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可能被判刑的。网络言论侵权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不可估量,此时作为受害一方肯定想到法院起诉维权,通常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地为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海外媒体负面言论背后的深意
随着中国经济和科技水平的提升,专利申请量和质量的提高,海外企业和媒体出于对中国自主创新的恐惧和担忧,将矛头指向中国的专利制度,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他们提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低,难以无效”,要求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并认为中国政府利用“审核标准不同”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或偏袒国内知识产权企业。事实是,虽然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仅经过初步审查(其中包括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不经过检索即授予专利权,但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效宣告中对于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判断,其标准与发明专利的区别主要在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的创造性,这种相对低的创造性标准是全球绝大多数实施实用新型或类似制度的国家/地区所普遍认可、接受和实行的。所谓的“审核宽松”和“审核标准不同”是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初步审查制度的一种曲解。即便是某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了实用新型专利,也并不代表其技术本身的创新性不高。海外媒体将我国实用新型制度“创造性标准比发明低”的特点等同于每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本身的创新性相对低,这种偷梁换柱的说法是不能接受的。海外企业和媒体对中国自主创新的恐惧和担忧还表现在利用其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专利阻挠中国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出口。据统计,2010年,出口至美国的中国产品被申请“337”调查的高达19起,在这些调查中,中国出口企业即使获得胜利,也会因为高昂的诉讼费用和停滞的产品销售遭遇巨大的损失。最瞩目的例子便是2003年至2010年浙江通领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在美国“337调查”及侵权诉讼中的五连胜,但也给该公司带来了高达1000多万美元的经济损失。我们可以看到,海外企业一方面指责中国政府利用专利包括实用新型专利作为武器对付海外企业的同时,也在其本土实施着同样利用其本国法规和专利遏制中国企业的行为。在这种现状下,我国企业包括出口企业更应当利用知识产权来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掌握企业在国内或国际竞争中的话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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