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幸死于车祸时,妻子已有孕在身。妻子将肇事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遗腹子18年生活费的一半。日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支持死者妻子的诉讼请求,判决死者遗腹子获赔18年生活费的一半,共计32877元。
今年3月13日,被告人舒某驾驶新买的货车从湖北十堰回重庆奉节,在一弯道超车时与竹山人时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时某当场死亡。这个消息,让时某的妻子阿霞(化名)感觉犹如五雷轰顶。已怀有身孕的阿霞诉至法院,要求舒某赔偿遗腹子的抚养费。时某的父母也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
竹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里所谓的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当理解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因此,本案原告之一(时某的遗腹子)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还未出生,但其理应属于由死者时某抚养的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全文4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