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逆回购到期”,指的是基金的托管人有义务向投资者退还相应的资金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具体来说,逆回购是指投资者将资金交付予第三方投资者,同时以证券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待未来收回本金及利息后,再解除证券抵押的一种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三十八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