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不分红如何处理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条全文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因下列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会议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股东表决时未达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两年以上的,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困难
(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人民法院不受理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或者公司的损失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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