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的条件是:第一,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第二,投保了车损险;第三,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遇到以下四类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第一,第三责任方拒绝或无力赔偿;第二,第三责任方故意拖延赔偿;第三,交警定责后,第三责任方拒签责任认定书;第四,第三者逃逸。
一、为什么说代位追偿原则不一定能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
1、代位追偿原则不一定能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是因为保险公司支付出去的赔偿金代位追偿不一定能追回来,这是由于法律规范之中仅规定了支付保险赔偿的公司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强制规定责任第三方一定需要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追偿权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二、侵权责任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1.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的代位,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代位求偿权应由事故发生地管辖。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是实体上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对代位求偿的管辖并无规定,根据侵权行为一般由侵权行为地管辖的诉讼规则,应由事故发生地管辖。
3.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4.保险赔偿责任是法定赔偿责任,是终局责任,《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中向其他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
责任保险的宗旨是填补被保险人对受害的第三者损失,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法定赔偿责任,是终局责任人,除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垫付费用追偿的情形外,《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中享有代位追偿权。因此,追偿的实质是不该自己履行的赔偿义务而代他人赔偿所形成的债权,被申请人基于合同约定赔偿,是因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产生的对价,对价不应该再向申请人追偿。
5.商业保险责任实行过错赔偿原则,无事故责任一方的车主不能得到自己所投保险公司的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商业险实行过错赔偿原则。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过错时,其依法承担的事故责任转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根据这个原则,对于无事故责任一方的车主,就不能得到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赔偿。
综上,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合同,代位求偿权实质是债权转让,其法律性质为债权的法定转移。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所特有的一项权利。
三、对方全责无保险如何索赔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对方不赔偿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你可以先向你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你的维修费用,然后保险公司向肇事者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是指第三方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车主)有权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
取得此权利后,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车主)向第三责任方索赔。因此,当对方负责但没有购买保险时,可以申请代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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