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和证人有何不同?
时间:2023-07-01 10:54:50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鉴定人与证人主要的区别有以下这些:1、对于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义务出庭作证,而鉴定人是基于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的;2、对于不能出庭的法律后果不一样,对于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其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而对于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人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是什么?

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除应当符合法定起诉要件外,还应当符合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

当事人在所涉案中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对此行使独立请求权,但其并没有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审裁定据此认定其未参加诉讼存在过错,非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起诉条件并无不当。

(一)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

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提请在法定六个月期间的证据。此外第三人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二)审查

1、审查形式。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方式。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书面审查提起材料;

二是调阅原审案卷;

三是询问当事人;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月期限的规定。

4、审查业务部门。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的部门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亦应由立案庭负责。

(三)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案由问题,应当确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具体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规定为准。

(四)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是因原审裁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申请撤销原审裁判的诉,应以采取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审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审程序审理。关于合议庭成员的组成,应以另行组成合议庭为宜,原审审判人员虽然对案情较为熟悉,但存在先入为主的可能,且该诉是为撤销其先前承办案件所作的裁判,心理上可能有所抵触。关于审理之后的结果,诉请成立的,改变或者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裁定、调解的内容,诉请不成立的,依法驳回。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是:起诉;审查;受理;审理。起诉:第三人为原告,并且带齐相关的材料到法院提起申请。审查:法院在接收到申请之后会在审查期限内审查是否办理。受理:法院在审查之后符合撤诉之诉条件的,会受理案件。审理:在受理案件之后法院会开庭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有第三人制度,第三人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和没有独立请求权的人,第三人一般与案件有利差关系,第三人拥有撤销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权败诉作出了规定,第三人不能证明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法院会驳回第三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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