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港澳台离婚案件通常由被告或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港澳台离婚案件通常由被告或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 澳 台 婚 姻 起 诉 地 点 如 何 确 定 ?
港澳台地区的婚姻起诉地点如何确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诉讼地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在港澳台地区,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诉讼地点。
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由被告或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诉讼地点,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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