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房地产项目转让交易活动中,转让方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2、转让方必须按照转让合同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持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3、转让项目必须进行一定的投资,包括三通一平、房地产地质勘察、建筑设计等工程交易;
4、必须是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根据相关规定,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项目转让风险
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地带,一直以来有大量的实践存在。如有操作不慎,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2008年12月,上海地产富豪周小弟旗下的懿德公司即因涉及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而被控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因此,房地产商应视项目具体情况布署不同对策,以应对转让过程中的风险。
1、对于单一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于只拥有单一项目的纯粹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尤其是全部股权转让,仍应注意项目法定转让条件的限制。
2、对于不符合完成投资总额25%等法定条件的项目,可采取如下方案解决:
1)增资扩股方式。可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的融资方法,属于房地产长期性股权融资。实践中,主要是通过私募方法由新增股东购买房地产企业所扩股本。
2)阶段性股权融资方式。在项目确定下来之后、即将进A成熟期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融资,而在房地产项目实现销售后溢价回购原所增股权的融资方式。
3)商品房包销方式。用包销来代替项目转让,包销人按包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分批支付包销款,等于变相地支付项目转让款或合作款,将项目转让合同中受让方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包销合同中包销方对项目经营管理的权利义务。
4)承包经营方式。以实现广义项目转让为目的的承包经营,分为承包经营项目公司与承包经营项目两种。前者由承包人与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者由承包人与项目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前者的合同标的是项目公司,后者的合同标的是项目本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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