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分割:
1、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协议的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如何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一般均分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共同财产;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离婚可以进行分割的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过失方起诉离婚财产分割按什么原则进行
过失方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进行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能够体现在离婚分割财产上,夫妻双方有权利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有权利平等承担共同债务;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既可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在财产种类上也可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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