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王某驾驶农用拖拉机往家里运水泥。眼看车辆开到王某家附近时,因其路段土质松软,王某拖拉机的车轮突然陷入泥里,车辆无法再行进。为此,王某找到村里的街坊刘某、孙某等帮忙推车。在推车过程中,因众人用力,车辆突然发生前移,拖拉机的车轮正巧从孙某的脚面轧过,导致孙某脚骨骨折,为此花费3000余元医疗费用。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属于热心帮助他人而受伤,故要求王某赔偿3000元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据实判决王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2800元。
法官讲法: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王某的街坊孙某系被王某所邀,义务帮助王某推车,孙某系义务帮工,被告王某为被帮工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被帮工人承担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存在重大过失的,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纠纷事实,帮工人孙某在帮工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故对于该损害后果,被帮工人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据实作出上述判决。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部分无过错责任原则
1.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对于跨国际的环境损害赔偿,不论有无过错,都应进行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2.无过错责任就是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全文6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