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电瓶车撞上来要怎么处理
时间:2024-04-20 11:55:56 3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开车门,电瓶车撞上来需根据责任认定书处理:

1、如果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由于是前车突然开车门,而电动车撞上机动车的车门的,则应由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2、如果车辆所行驶的车道不正常,(如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非机动车在机动车车道行使),或前车虽然开车门,而后车是因操作不当而撞上前车的,则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由交警来认定具体的责任。

3、如果是由于电动车没注意前方机动车开车门而撞上的,且机动车属于违停的,则原则上应由电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负次要责任;如果机动车是在停车位正常停车的,则应由电动车负全责

最终结果以交警当场认定责任书为准。

机动车路边停车开门应注意:

首先,作为乘客在下车前,应当注意观察附近路况,做到谨慎开门下车。如果因开车门不慎伤人,乘客需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车主作为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将车辆停靠在安全的位置,在乘客下车前要注意观察并提醒乘客注意安全,驾驶员没有做到前述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具有一定的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后,受害人在骑电瓶车时,应当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发现前方有停靠车辆时,应当减速慢行,以免碰撞。

如果受害人没有做到安全行驶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道路交通员事故责任的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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