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损害既非其他危险来源所致,又无加害人主观过错,导致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加害人方获得赔偿,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时,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做出判决,所以交通事故赔偿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
1、直接赔偿原则。
此种情形主要造用于机动车驾驶方存在过错,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2、先行垫付原则。
针对的情况主要是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含仅有部分赔偿能力的情况)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立法上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操作中,基于公序良俗的价值原则,责令直接责任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3、替代赔偿原则。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夫妻一方签名但事后对方追认的债务,或者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
而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是一方债务,但对方事后追认的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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