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二、办理范围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6、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7、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8、单栋占地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
9、按照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消防设计需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10、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消防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者重要工程。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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