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管辖权中约定管辖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和标的物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不可以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职权移送管辖合同约定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区别在于受理法院不同、适用情况不同以及移送的方式不同等,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形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备管辖权,并且,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只有同时满足这三种情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将案件移送管辖,否则的话,法院不能随随便便的就将案件予以移送。而约定管辖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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