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立功所能触发的减轻刑法标准,如若能够提供一般性质的立功行为,则可在基本刑罚原则基础上削减20%以下;而若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其减刑标准可以提升至基本刑罚原则的20%-50%范围内;倘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并拥有一定程度的悔过或立功表现,法庭有权直接将刑罚降低至基本刑罚原则的50%以上甚至免予处罚。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展开案件审理工作,将所有确凿的悔过或立功事实作为评判依据,最终裁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刑罚减轻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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