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车船使用税标准的七个档次分别是:
1.0升(含)以下60元至36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360元至6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660元至12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1200元至2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2400元至3600元;4.0升以上3600元至5400元。
二、车船税
车船税是一种财产税,也是一种地方税。购买和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都要依法缴纳车船税,免税车辆除外。新车船使用税标准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结束的车辆如果报废、灭失和被盗抢的,车辆纳税人可以凭相关部门的证明等资料,到车辆所在地的纳税局提出退税。如果已经办了完退税,车辆失而复得的,那么车辆拥有者必须要从公安机关部门开具相关的证明,并再度缴纳车船税。
三、新车船使用税标准规定:
为了方便纳税人方便及时缴纳车船税,出售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帮车主代缴纳车船税,并及时上交国家税务局,同时要向车主提供完税证明。车船税的价格,车主可以查询车船税税率表,或者通过平安车险计算器进行价格计算。平安网上车险的车险计算器,只要车主输入车辆行驶城市、车牌号、购车年月、车价和车主的相关信息,就能计算出车船税的价格。操作简单,价格计算准确,自从该系统出台以来,就受到了很多车主的喜爱。相信是广大车主的好选择。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4.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5.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7.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8.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2.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5.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税讫车标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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