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随着2005《公司法》的修订获得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形式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而且对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其灵活的组织和经营方式等独特优点,将极大释放个人的创业欲望,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集中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能吸引投资人之处就是使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上。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进程中,人们从事商事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投资者都希望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者通过有限责任原则锁定了经营风险,可以避免了因其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而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法人投资者通过全资子公司形式,分别经营数种不同的业务,避免某一产业失败而拖累其他产业。
采取这种方式经营的企业,对其债权人而言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也不至于因为该企业某一产业的失败而危害到其整体的权益。这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使惟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有限责任意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最富有吸引力之处。正如美国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1911年称誉:有限责任原则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二、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内部里可以不设立传统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将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可以由一人做大股东,兼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这一方面可以避免很多诸如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债务纠纷等问题。
另一方面在经营理念、运行机制上更加灵活、便利,如可以省去股东会议、董事会议执行的繁琐程序。可以使得股东可以直接参加公司业务经营,灵活迅速做出相应的决策。因此,从长远上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能够起到鼓励公司的设立,促进市场主体的增多,从而增加社会经济的活力的作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在我国获得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吸引投资,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有着很大的优越性,但由于自身难得局限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着一些不利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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