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女性在生完孩子之后的一年以内,男性是不具备向法庭申请离婚的资格的。也就是说,如果在这段特殊时期内,相关当事人未向法院提交离婚诉求,或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其要求并无必要进行审理,即使女性在此期间因生育而失去了工作收入,法院也可能会拒绝批准离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律条款亦明确指出了例外情形,即当“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者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存在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时,则可准许离婚。因此,若女方在经济上处于困境且主动提出离婚,或者法院判定存在其他合理原因需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那么离婚请求就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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