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记名股票(权利)转让,必须经工商变更登记,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正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指以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的方式设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的部分股份,并公开发行其余股份而设立的公司。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为记名股份,其余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为记名股份或者未记名股份;但是,法人股必须是记名股票。由此可见,发起人的记名股票与非发起人的记名股票之间存在差异。实践中,其中一个不同点是,发起人的记名股票必须在工商登记簿上登记,而非发起人的记名股票只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不在工商登记簿上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见,公司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发起人记名股票转让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发起人登记的股份转让,只有在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时,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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