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祝亮接到了合肥蜀山区法院的一纸传票,祝亮一看,方知自己被前妻的女友张红告上了法庭。张红在诉状中称:刘芳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与2003年3月和2004年3月向自己借款5万元,合计10万元,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自己多次找刘芳要求还款,刘芳只是答应,但就是不兑现。今年春节后,她又上门找刘芳要求还款,刘芳躲着不见。找到祝亮,祝亮说其早已与刘芳离婚。张红认为,刘芳与祝亮离婚后,却依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离婚是名为离婚,实为转移财产的行为,为此张红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10万元借款和利息。
面对诉讼,刘芳承认借款事实,但表示自己无力偿还。祝亮认为,张红2003年的借款,虽在自己与刘芳婚姻存续期间所借,但自己没有见过这张借条;2004年的借条是自己与刘芳离婚后张红所借,因此,张红的借款与自己无关。
经审查,法院认为,刘芳于2003年3月向张红借款5万元,是其与祝亮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由于刘芳与祝亮均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约定为刘芳的个人债务,因此该笔借款应为刘芳与祝亮的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偿还。2004年张红借给刘芳的5万元,是在刘芳与祝亮离婚之后,应为刘芳的个人债务。因此,张红要求刘芳与祝亮两人偿还的主张,不予支持。
8月初,法院依法判决,2003年3月张红借给刘芳的5万元,由刘芳与祝亮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2004年3月张红借给刘芳的5万元,由刘芳个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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