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有哪些?哪些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时间:2023-06-11 11:23:31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目前的医患关系十分恶劣,有部分原因是在医疗救治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自身的过失导致医疗事故的产生,且在产生后没有很好的去解决这个问题,从而导致医患关系恶劣。一般当出现医疗事故的时候就需要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若构成犯罪的,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医疗事故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对于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所以,医疗机构中除卫生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二、哪些人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合法注册,且在合法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医务人员。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无论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只要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拥有合法注册的执业证书,也就具备了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这一点一般不会有异议。医务人员跨行政地域的走穴行为,因行医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因此医务人员不具备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其犯罪主体要求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往往走穴的医务人员是具有执业资格取异地执业的人,所以也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由于走穴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可以以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走穴的医务人员,不仅存在跨行政地域执业的情形,还存在跨注册类别执业的情形(例如骨科医生在异地从事神经外科的手术),此种行为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完全可以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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