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逛超市被怀疑偷东西后遭搜身,超市有权对顾客搜身吗?
时间:2023-05-06 22:21:38 2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吴某在准备离开超市时安检门发出警报,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遂对其搜身,且引来群众围观。后经调查核实警报响是吴某钥匙上的磁扣所致。之后吴某认为超市侵犯自己名誉权,便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超市有权对顾客搜身吗?

超市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利对顾客搜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民的人身自由、名誉、荣誉等权利受到保护,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取得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侵犯。超市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如果发生争执,超市可以进行报警,让公安机关来检查。

超市对吴某进行搜身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而且由于他们的搜身行为引来了群众围观,所以会造成群众误以为吴某偷了东西,而这显然会损害吴某的名誉;所以法院认定超市侵犯了吴某的名誉权。而侵犯他人名誉权就是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的,所以法院判决超市向吴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侵犯他人名誉权承担什么责任?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有这种行为的人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被侵权人损失,所以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需要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计30020元。

2、如果行为人的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话,甚至有可能涉嫌侮辱罪;而一旦构成此罪的话,行为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情节严重,指侮辱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等情况。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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