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要求退还彩礼,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在双方离婚后发现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苦难的,当事人要求退还彩礼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
基层人民法庭的的审执未能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也就是说,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既承担着本辖区案件的审理,又承担案件的执行,审执分离就成了一句空话。为确保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公正与公开,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实行审执分离。审执分离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防止司法腐败。而人民法庭将自己审理判决的案件自己执行,则既有审判权,又有执行权的法官,容易将审判过程中的个人情绪带到执行过程中,造成执行的不公。交叉执行当然就能很好的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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