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医院采购招投标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证采购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办事透明度,规范医院采购的招投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医院采购招标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入竞争机制,节约医院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维护医院效益。
(三)选择讲信用、服务优的供应商采购设备、器械、消耗性材料。
第二条:招标方式:
医院采购原则上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以公开向社会竞价招标法为主要方式,同时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法、议标法、单一来源法等办法。
竞价招标法:由医院通过医院网络、公开邀请等形式发出购买设备、器械、消耗性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信息,邀请采购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
两阶段招标法:对属于高新技术且较为复杂而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方法来进行。
议标法:由于产品及服务的特殊性无法邀请三家及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根据两家供应商的资质、服务、价格等确定供应商。
单一来源法: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只能从某一供应商获得或属于专利技术,或出于标准化考虑,需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可由医院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供应商采购。
第三条:医院采购的程序
(一)各科室根据自身需要填写设备、器械、材料购买申请表,经相关负责科室及院长批复,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购买,大型设备需经职代会通过并报卫生局批准。
(二)编写招标文件,设备、器械、材料等招标文件由各相关责任科室编制,经医院招投标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医院招投标小组发布采购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院招投标小组受理供应商的《投标报名书》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供应商发出《招标通告书》。
(五)院招标小组受理供应商密封送达的标书。
(六)由相关责任科室组织由院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招投标监督小组、相关招投标小组及使用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招标会议。
(七)组织开标、竞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医院和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
(九)供应商按采购合同组织实施采购项目,完成后由相关科室组织验收,填写《院采购商品验收合格单》。
(十)医院按采购合同及《院采购商品验收合格单》支付货款。
第四条:招标。
各相关责任科室就采购商品的具体要求制订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对招标项目的方式、数量、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招标供应商的资格、资信、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标准和方法,投标保证金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方法等内容作出详细明确的建议意见。经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除不可抗逆,或招标文件中事先声明的原因外,招标公告一经公布不得终止招投标行为。
第五条:投标。
投标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向采购单位承诺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向院招标小组投标。投标供应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具备企业(事业)法人资格。
(二)招标采购商品属于其经营范围。
(三)在以前的经营活动中未发现过违法现象。
(四)具有良好的企业(事业)信誉和优质的售后服务体系或网络。
(五)具有多名专业业务能力较强的维护服务人员。
第六条: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的方式,由院招投标小组组织,并在院招投标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开标中对采用竞价招标程序的应证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应当众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第七条:竞标。
参加竞标的必须是3个以上的投标供应商。采用竞价招标采购程序进行。
第八条:评标。
开标后由招标会议参加者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
(一)评标会议参加人员为: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招投标监督小组成员,相关招投标小组人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确定中标单位,院招投标监督小组成员不参加投票。
(三)根据投标实际情况,可确定两家及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中标。
(四)招投标小组发现以下情况的可作废标处理:
1、逾期未送达的。
2、未按招标文件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3、经销商不符合规定的。
第九条:中标。
院招投标小组在5日内确定中标人,报院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1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海宁市人民医院招投标实施细则由海宁市人民医院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海宁市人民医院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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