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拆迁补偿金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二)如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还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即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三)支付搬迁补助费;
(四)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1.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2.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3.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4.价格补贴: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最低补偿单价补贴系数;
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最低补偿单价2-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贴系数。
非住宅房屋:
(一)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房屋区位补偿价、地上物补偿价。
(二)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
k1
k2
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
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
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0。
地上物补偿价,计取按各地规定采取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三)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单价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四)停产、停业经济损失:
1、对被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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