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的要求在公司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同样必须向公司登记局申请,但提供的文件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是公司名称预留申请表和新币5元;
二是经证明的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是官方或公共机构签发的外国公司的章程和细则副本;
四是经证明同意设立外国公司的文件副本;
五是董事成员名单,包括每个董事的详情;
六是如果外国公司有董事为新加坡居民,而且是分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章程中须说明新加坡董事的权利;
七是委托书,授权两名或两或以上新加坡代理代表分公司办理有关事宜和接受有关通知,新加坡代理必须是新加坡自然人和居民(不一定要求是公民);
八是法律宣誓书,由代理按固定格式确认分公司的细节;
九是在新加坡注册办公室的通知书;
十是关于外国公司地址和资本的法律宣言书。
如果外国公司的原始证件不是英文书写的,需要翻译成英文,并向公司登记局提供经证明的译文本。
设立分公司的注册费是以外国公司注册的股份资本为计算基础,费率是新加坡注册公司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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