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如下:
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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