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您完全有权利选择是否自首。在某些情况下,自首甚至可能成为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进行立案调查的重要线索和资料来源。因此,无论在何时何地,只要尚未被正式立案侦查,都应该且完全可以考虑选择自首。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信用卡诈骗行为涉及到严重的民事侵犯,通常被认定为刑事案情。然而,若是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并积极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事实真相,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将有机会获得减免刑罚等法律援助措施。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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