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杨刑初字第2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在本市控江路1100号肯德基餐厅门口,将一小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张志莉时被民警抓获。经检验,从该包白色晶体(重0.82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志莉、李天荣、陈燎源、曹汉平的证言,查获的毒品、毒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6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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