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对银行卡实施的冻结措施是无法自行解冻的,必须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其审理情况来决定是否解冻相关涉案银行账户。
在此过程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皆无权自主解除冻结。
而在法院所做出的裁决下达之前,若原告与被告能够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解冻申请,而后待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之后方可解除相应的账户冻结。
对于已开通的银行卡办理流程如下:
首先,需前往办卡银行的营业场所,同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所需交纳的手续费等费用;
其次,在银行大堂进行必要的办理业务预约挂号并等待排队进行业务受理;随后在轮到您时,向柜台服务人员表示申请银行卡,并递交个人身份证进行验证;在此过程中,可能会要求您填写一份银行卡申请表格,填写完毕后交给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接下来,便是为新开设的银行卡设置专属登录密码,并在确认无误后结束操作;
最后,待密码设定成功之后,银行卡的申请程序便几乎全部完成,只需等待银行服务人员向您发放银行卡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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