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与看守所羁押对象有什么不同
时间:2023-06-21 15:44:18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拘留所是根据治安管理法规设置的羁押场所,羁押的对象有二种,第一种是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而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第二种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因违反法庭纪律而被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长为十五天,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天。看守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设置的羁押场所,羁押的对象是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对尚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为七天,有法定事由的,可以延长到三十七天。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有变更强制措施,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全过程。

一、变更羁押期限

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对于羁押期限是有规定的,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如果没有被批准逮捕或者提出诉讼的话,一般就需要将羁押的对象释放。但是,在特殊情况之下,执法机关也是可以依法变更羁押期限的。变更羁押期限也可以理解为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之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37日,逮捕的最长时限为7个月,到了期限后,没有释放也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就叫做超期羁押。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甚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二、取保候审后还会不会进看守所

取保候审还会再进看守所。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传讯是应当及时到案,违反相关规定的,需要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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