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企业未按事先约定之期限交付房产,即构成违约之举,此时买方得以法律途径主张其应承担之违约责任。倘若买方经多次催促之后,开发商仍无法在三个月内履行其义务且无正当理由进行辩解,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该份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所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将全部由开发商承担。但需注意的是,若经过催告后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内顺利交付房产,在此种情形之下,买方并无权利解除其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但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对逾期交付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