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写借据的时候有哪些内容容易产生歧义
实践中最容易在“借”和“还”两个字上产生歧义。比如”甲借乙5000元”就可以产生两种理解方式:
1、甲借给乙5000元。
2、甲从乙处借了5000元。同样的“甲还欠款5000元”也可以产生两种理解方式:
一是甲还(hai)欠款5000元;
二是甲还(ha)欠款5000元。
类似这样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还有“收”字,比如“甲收到借款5000元”,也可以产生两种理解方式:
一是甲作为借款人收到了出借人给付的借款5000元。
二是甲作为出借人收到了借款人归还的借款5000元。
二、借贷关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于证明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及分配。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依据的是“主张积极事实的人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二)手上仅有借据在手能不能打官司,至少该具备哪些材料手上仅借据在手可以打官司,但不是代表证据充分。作为民间借贷的案件,除了借据外,最好还要同时收集好相关款项的交付凭证,例如银行转帐凭证、现金存款凭证、现金取款凭证、收条等。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包括有:
1、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
2、个人与非经批准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
;3、非经批准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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