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认定
时间:2023-04-27 18:03:54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该证据证明的对象是否系案件的主要事实。比如,原告提交的欠条中被告署名处有一个字缺失,庭审中被告认可其余内容系其本人所书写,但提出署名不全,系有瑕疵证据不能采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以证据存在瑕疵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与事实不符,且该证据中所列明的证明案件欠款事实的主要内容并无瑕疵,即使后面没有被告的署名或被告署名与其真实姓名不一致,但欠款内容是其书写的,也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署名并不是该案的关键,关键在于欠条内容是否属实。

2、对证明内容起决定作用的证据内容是否存在瑕疵。比如,买卖合同中所涉的格式合同,被告因格式合同中部分内容有更改而否认其真实性,但拒不提供其手中的合同。就需要法官审查合同中更改的内容在本案中是否起证明作用,如果是对案件事实无关紧要的内容,不能因其内容有更改而否认整个合同的真实性。

3、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比如,李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某未到庭,李某出具与陈某的买卖合同、陈某签名的收货单及陈某出具的欠条证明其所述事实,但其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欠款数额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李某庭审中自愿按大小写中金额较小的欠款数额主张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李某出具的欠条就是有瑕疵的证据,笔者认为该证据是可以被采用的。首先,李某认可的是对自己不利的方面,也就是其主张的权利是书写金额较小的部分;其次,该欠条内容并无涂改,之所以出现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系书写错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常见的;第三,李某与陈某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陈某应当支付货款;其四,如果陈某已经支付了货款,应当由陈某举证证明。

瑕疵证据是指取得方式合法,即具备了证据的合法性,但因为在表现形式上存在某些瑕疵的证据。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69条中列举了部分瑕疵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除了69条中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在实践中瑕疵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欠条里面所载明的内容有涂改或不清楚,格式合同中部分内容有变更等等,对于这部分证据是否应当一律以有涂改、不真实为由不予采用,笔者认为不应当一概而论,要看欠缺的内容对案件事实是否起主要作用,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综合认定。

法院立案后提供虚假证据怎么办

1、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2、如果对方当事人伪造了证据,你可以在证据质证阶段指出来,如果对方坚持主张,必要时你可以申请鉴定(比如伪造你的签名),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法庭在庭审中有个‘质证’程序,在质证中可对‘伪证’提出‘质疑’的事实【最好自己准备质证的证据,即与伪证相关的笔迹等】,并要求证人到场。若法庭不采信,可走抗诉渠道,或对准出证人申请诉讼。

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6、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7、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瑕疵证据通常有哪些?

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对于瑕疵证据的处理,应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是采用补正、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不能补救的,也应当予以排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再审中的新证据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才符合再审的条件。因此,“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如果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只是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则不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

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再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细化规定,即“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条文中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有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具体有以下几种:

1、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2、新取得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4、未质证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由于原审法院的原因,未组织质证且未作裁判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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