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味着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一、移送审查起诉什么意思?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调查案件职责;检察院履行检察、公诉职责;法院履行审判职责。三个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一般分为三大阶段:第一是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移送审查起诉,即发生在公安与检察院工作对接环节。公安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需移送给检察院依法审查。审查起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4)法律手续完备;(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审查起诉的结果有以下几种: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审查终结,具备“(1)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4)法律手续完备;(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
二、认罪认罚减刑到底需要多少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而减刑,是法院已经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减刑。
减刑如下: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等。
三、逮捕后的罪名能改吗
批捕之后可以更改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审查起诉阶段的更改:《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审判阶段的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法院变更罪名指控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时,直接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依相应法条对被告人作出判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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