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但需要缴纳保证金。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不用交纳保证金。
如果采取保证金的方式,则需缴纳保证金。如果以提供保证人的方式,则不用交纳保证金。根据《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 保 候 审 的 条 件 : 哪 些 情 况 可 以 不 交 保 证 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199959号),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决定机关应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并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提供保证人或者没有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将无法进行。
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否则,取保候审将无法进行。保证金和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取保候审无法进行。因此,在决定取保候审时,相关机关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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