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表现如下:
1、不当使用他人肖像,使用他人肖像不当可分为非法使用营利型,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这种利用通常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通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二进制一般使用不当,这是指非营利性但未经本人同意善意使用,或者经本人同意,但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不当的使用;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指不法行为人恶意丑化、玷污、破坏他人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包括,修改、歪曲他人肖像,在别人的肖像上打印或画胡子、痣、疖子等,焚烧、撕裂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别人的肖像上涂污物;
3、擅自创作他人肖像,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画画,偷拍别人的照片等等。
肖像权的表现形式
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的一种,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经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有权同意他人摄制、写生本人的肖像并无偿或有偿请求司法保护。但是,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各国规定并不相同,大多数国家将它纳入版权范围内加以规定(如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则将它纳入人身权编章内(如我国等),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则据情予以保护(如日本、美国等)。从保护层次看,各国规定也不相同,有些国家禁止擅自非法拍摄他人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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