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定继承情况如下: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
(2)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
(3)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
(5)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
(6)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
(7)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无效的情况下;
(8)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9)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10)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情况下;
(11)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一、遗赠扶养协议法律规定是什么
1、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在遗产继承中,有遗嘱抚养协议的,遗赠抚养协议的继承效力最高,按遗赠抚养协议继承遗产,但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等情形除外;
(2)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时,被继承人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可取消受赠人的权利;
(3)受遗赠人放弃遗赠或者丧失遗赠的,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遗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民法典》(1月1日起施行)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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