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了有七种情形,公安机关就可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刑事拘留措施都是针对已经涉嫌犯罪、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被刑拘的人拘留期限一般为三日,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应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几天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14天,逃跑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间可延长1日至4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批时间可延长至30日。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4日内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3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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