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罚体系,是指法院运用刑罚进行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是刑法所规定的、供人民法院严格遵循适用的,并有相互联系的各个刑种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的有机整体。刑罚体系必须也只能是刑法明文加以规定的,包括刑罚的种类、幅度、适用根据以及刑罚的方式,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规定刑罚体系。
关于刑罚体系,可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从刑罚名目来划分,可以划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前者是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后者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从受刑人被剥夺的利益性质来说,刑罚又可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等。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徒刑、驱逐出境等;而生命刑包括死刑;财产刑包括没收财产、罚金;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
我国的刑罚体系有哪些特点?
我国的刑罚体系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中发展而成的,是立足基层实践的结晶。主要特点有:
1、刑罚体系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我国坚持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我国的刑事政策,刑罚体系同样如此。比如单独适用附加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附加适用附加刑则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此外,我国还纳入了自首、立功等能够体现区别对待政策的规定。
2、刑罚体系充分体现了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并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我国设置了管制的制度,也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这些措施都可以将犯罪分子置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的双重监督之下。
3、刑罚体系体系了人道主义精神。我国在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时采用了轻罚,并将劳动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每个月还享有回家探亲的权利和待遇。这些人道主义精神,都有可能正面激励犯罪分子认真服刑并重新融入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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