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借了某公司的车外出,结果醉酒驾驶与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71天,伤情严重。因张某拒不赔偿损失,李某将张某已经车辆的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对于原告损失,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被告张某醉酒驾驶单位为其配备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确定被告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吗?
在租赁、借用等车辆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是由机动车使用人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相应责任”,该相应责任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什么是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醉酒出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吗?
依据相关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本案事故情形,法律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淄博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其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借车不是小事,一定要守住安全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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