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还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因建而征”的本义
法律和制度不能“剥夺”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除非这种剥夺是通过税收的方式,否则就有违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而通过征收将一部分人的财产为公众使用,甚至不是公众使用而作为商业利益为少数人获取,这有违社会正义。给予政府部门经济利益从而刺激其执行制度的积极性,这样的积极性很快就会走向制度设计的反面,受利益驱动的地方政府土地储备部门无疑会尽可能的选择增量征地,政府取得巨额土地收益成为土地储备制度得以执行的动力,使“土地财政”得以膨胀。基于上述,建议立法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审视这一当前政府参与土地市场经营的法律制度,制定《土地征收法》,废除土地储备制度的“为卖而储”,还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因建而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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