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和《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是: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3亩以上不足5亩,或者其他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情节严重”是指: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O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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