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主要工作如下: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3、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4、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国务院总理怎么选出
国务院总理选出:
由国家主席提名,人大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祕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释出特赦令,释出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释出动员令。
国际合作的五项原则:
1,积极支援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实现经济上的独立自主以及实行集体自力更生的一切努力。
2,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改革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
3,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一根本目标和解决发展中国家当前的紧迫问题,正确地、密切地结合起来。
4,发展中国家有权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战略;发达国家不应该以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改革作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前提。
5,积极推动旨在改善发展中国家经济地位的南北谈判,以利于发展世界经济和维护世界和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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