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若个人知晓自身因醉酒驾驶已涉及犯罪活动且愿意为之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却蓄意授意他人代己受罚,此种行径便构成了“窝藏、包庇罪”。
就本问题而言,醉驾者的行为已然触及该法条款。
倘若醉驾者的亲属、朋友或其他相关人员在得知醉驾者犯罪实情后,仍为其提供藏身之处或财务支持,协助其逃避警方追缉,甚至为醉驾者提供虚假证词以掩饰其犯罪事实,此类行为同样构成窝藏、包庇罪。
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涉案人员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
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若醉驾者与他人事先合谋,其行为将被视为共同犯罪,需按共同犯罪的标准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总的来说,醉酒驾驶并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可被认定为窝藏、包庇罪,并依法承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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