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担任审判长,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审查,并对案件认定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复议后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提出合议意见,对合议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会同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和第三方;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当场调查核实证据;事实清楚、事实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笔试方式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