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详见行政复议期限)对沈阳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沈阳海关或沈阳海关各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可以自己参加复议申请,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3、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4、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公民口头委托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且记录在卷。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有关证据材料。一般包括: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3、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第二步: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沈阳海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即沈阳海关法规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审查按照法定要件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三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沈阳海关法规室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法规室也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方式。
第四步:复议调解和复议和解。
复议和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
复议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赔偿、查验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步:行政复议决定及送达。
沈阳海关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沈阳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步: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在复议进程中向复议机构或主审人员进行咨询,及时了解与其行政复议权利、义务相关的信息。咨询电话详见办事机构。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有义务对申请人、第三人就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审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行政复议事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说明。
申请人有权申请回避: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认为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可以申请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回避,同时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权申请查询复议案卷: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第三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阅卷要求;
(二)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查阅时间后提前通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三)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
(四)查阅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五)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
(六)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
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听证: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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