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委托按月划转须知
时间:2023-05-29 21:22:11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条件:

1、公积金贷款并且房屋产权办妥抵押;

2、委托人(借款人及其配偶)自愿申请委托,且所在单位签章。

3、委托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必须每月在15日前汇缴入中心。

4、委托人夫妇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双方同时申请委托,不得单方申请。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分别在市管理中心和区、县管理部,不适合本规定委托条件。

5、申请委托划转还贷前,委托人必须是通过还贷储蓄账户已自行还贷,且无逾期情况。

6、申请委托划转还贷前,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低于委托人三个月的应还贷款额;还贷期间委托人符合其他条件的公积金提取(除还贷款以外的条件),其账户保留余额不得低于委托人三个月的应还贷款额。

二、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

2、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合同);

3、还贷储蓄存折;

4、《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

5、有基本信息变更者,还需附以下资料:

(1)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后,其本人或配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在市本级管理的单位)工作调动的,需出具调动后的单位和个人公积金账号变更证明;

(2)曾以单方职工名义申请贷款,现配偶愿意申请加入委托划转还贷的,需出具配偶申请、身份证和婚姻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凭身份证原件到中心支取窗口打印《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填写并到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章→携带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与受托银行、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关注还贷储蓄账户上划转款项有无到账,保证还贷正常。

四、划款额度:小于等于上月还款额

五、注意事项:

1、协议签订以后,在还贷存折上存入不少于两个月(当月及下月)的还款额。

2、如果委托人公积金缴纳额小于每月的还款额,委托人要及时在还贷存折上补齐差额部分。

3、委托划转还贷期间,委托人及其配偶(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组成的夫妇家庭)不得再以还贷提取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窗口提取业务。

六、咨询电话:235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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