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对象不同。前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者为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工常活动。
2、主观目的不同。前者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后者的目的是通过一些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破坏交通工具罪所侵犯的对象只限于汽车、火车、电车、船只、飞机等特定的交通工具,而不包括其他公私财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的范围要广得多。
(2)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使用中的特定的交通工具,会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甚至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即危害公共安全,这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最本质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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